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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如何办理

发表于:[2018-11-26] 来源: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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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区)境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二、法定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予以修改)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予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予以修改)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三、申请条件
  1、已获得核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3、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4、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四、申请材料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书原件2份。
  2、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3、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4、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5、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提供原件比对。复印件2份。
  6、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原件2份。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XXX县(区)政务服务中心XXX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XXX局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XXX县(区)X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注明日期、加盖XXX县(区)XXX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3、XXX局窗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4、XXX局窗口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XXX县(区)政务服务中心XXX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总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1、行政审批决定时限:13个工作日。
  2、现场核查时限:15个工作日。
  3、制证及通知申请人取件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批决定证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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